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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记帐凭证、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之间的关系和区

发布时间:2019-05-08 15:00 作者:吉林省晨一财务管理 来源:http://www.jlcycw.com/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只有上述两种情况下,记账凭证才不用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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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上述两种情况下,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但是如果原始凭证丢失了怎么办?

此时可由其他“凭证”代做原始凭证,分别情况如下: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如果无法取得外单位证明或者是自制原始凭证,当事人要写明详细情况。

上述证明或说明,要由经办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记账凭证。

三、原始凭证没丢失,但是发现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怎么办?

比如一项业务涉及到收付款,也涉及到非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结转,如果采用专用记账凭证,需要将该业务分别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和转账凭,此时就会出现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

这种情况下多张记账凭证可以只附一张原始凭证: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四、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而且不属于同一会计主体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要填制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几个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五、根据账务处理流程“经济事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报表”,是不是只能依据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这里的会计凭证是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第十四条)。

账簿登记一般的规则是依据记账凭证逐日逐笔登记,比如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账户的登记,收入,成本、费用等明细分类账可以汇总登记,对于原材料等明细账可以暂不编制记账凭证,根据领料单直接登记明细分类账。

严格来说账务处理流程应该写成“经济事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为了解释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的关系,将“-会计凭证-”展开为“-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六、既然账务处理流程可以从原始凭证跳到账簿,那能不能根据账簿登记账簿,即根据明细账登记相应的总账呢?

《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这说明不能根据账簿登记账簿。根据明细账登记总账不仅违法,而且也会使企业丧失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账账核对的这种内部控制措施。

会计凭证是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作为记账根据、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一种书面证明。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或分录凭单,是会计人员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单据。记账凭证原则上要求必须附有相关的原始凭证方发生效力。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

  会计凭证包括但不仅限于原始凭证,我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可见,会计凭证是指包括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财务凭证的总称。记账凭证只是会计凭证的一种,是会计人员做账时填写会计分录的那张纸,主要是为便捷登记账簿提供会计分录;而真正发挥作用、能证明会计事项的是附在记账凭证后面的原始凭证,或者说只有当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共同组成的会计凭证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

  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是并列从属于会计凭证的,单纯的记账凭证不包含原始凭证。从取得的来源和方式看,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的过程中直接产生的,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最初证明,在法律上具有证明效力,所以也可叫做“证明凭证”。记账凭证是编制会计分录后填制的单据,又通俗的称“会计分录凭证”,是介于原始凭证与账簿之间的桥梁。

  在会计实务中,如果账簿和原始凭证保存齐全,即使没有了记账凭证或者单纯销毁、伪造、变造了记账凭证,也基本不会影响对会计事项的实质判别,不管是为了偷税、逃税,还是为了贪污、侵占,或者是其他非法目的,违法犯罪人员要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的应当是集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一体的会计凭证,而不会单单只是记账凭证。

  为此,我国《会计法》规定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而不单是“记账凭证”。《刑法》第162条也是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而不是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记账凭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由此可见,会计凭证与记账凭证是两个不同的慨念,两者的内涵及所指对象也是不同的。但是,在现行《税收征管法》的第二十四条、五十四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及六十三条却都是用的“记账凭证”这个名词,而从各条前后文所表达的意思以及该条款所要保护的对象来分析,皆应为“会计凭证”。

  现以第六十三条对偷税的定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为例,如果说某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的是不包含原始凭证,仅仅只是记账凭证这张由会计人员填写会计分录时自制的纸,而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均保存完整,难道就能说该纳税人是偷税吗?综合前文对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所进行的说明,从行为实质以及造成的后果分析,记账凭证无非就是写有会计事项摘要、会计分录和金额的一张自制凭证,即使这张凭证不存在了或者被伪造,而其所反映的会计事项摘要在账簿的摘要栏里有同样的记载,会计分录所对应的科目及金额也同样体现在账簿的会计科目记载中,最关键的能反映会计事项原貌的原始凭证也完整保存,纳税人能达到偷税的目的吗?显然不能。反之,某纳税人只是保存了记账凭证这张自制的纸,而把重要的原始凭证予以隐匿、销毁或伪造,这恰恰构成典型的偷税,但是套用六十三条去定性的时候,却不能定为偷税,因为该条中隐匿、销毁或伪造所指的对象只是“记账凭证”而非包含着原始凭证的“会计凭证”。显然,这是当初立法时误将记账凭证等同于会计凭证所致。